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01页(277字)
北宋具有农产品预购性质的一种政府贷款形式。宋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作为变法之一加以推行。州县民户在每年夏收和秋收前,由官府借以现钱或粮谷,以补助处于青苗期的农业生产。借款的农民贫富搭配,以5至10户相互担保为“保”,以保内的牵头人为“甲”。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为五等,约在1.5贯至15贯之间。所借钱粮每期取息二分,随夏税、秋税分别于六月及十一月归还。青苗钱在春荒粮贵时提供贷款,使农民得益。但青苗法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强迫命令、多放取息的弊端。宋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被废止,仍依常平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