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页(517字)

经营商品、技术和租赁项下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对销贸易、易货贸易业务,以及从事外贸运输、仓储、包装、保税仓库业务,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咨询、展览等服务性业务的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它按业务性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为专营型,它专营对外贸易业务,通称外贸公司;另一类为兼营型,它被赋予对外贸易经营权,即企业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经营对外贸易业务。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有自己完整的企业章程、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商品目录。它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设施及物质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种专业人员。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或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的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外具有法人地位。它在经营活动中受国家或地方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尊重国际贸易惯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从事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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