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拖网船许可收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0页(220字)
马达加斯加《关于管理领海内拖网渔业活动的法令》第8条规定,领到25马力以上渔船拖网捕捞许可证者,如果一年中至少有6个月实际没有使用捕捞许可证,将根据有关部长的决定和委员会的意见收回其捕捞许可证,并且不给与任何索赔权利。第10条规定,在海洋渔业管理方面,除了执行海商法典规定的处罚外,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捕捞许可证持有者,可根据委员会意见和有关部长的决定,暂时收回其捕捞许可证,但以6个月为限。
上一篇:喀麦隆渔船捕捞许可立法
下一篇:所罗门群岛渔船许可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