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7页(510字)

规定凭远期汇票到期付款或在货物装船或交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可分为下列两种:(1)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开证银行作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的信用证。开证行先行承兑,俟汇票到期才予付款。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人开立汇票,所以出口人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采用远期信用证,对进口商来说,可以利用出口商的资金,有利于他本身的资金周转。对出口商来说,有利于成交和扩大出口,收汇也较托收方式安全。

但双方都要承担汇价变动风险。

譬如,若外币升值,则进口商在付款赎单时,就要付出较多的本币。在这种情况下,对进口商不利而对出口商则有利。相反,如外币贬值,则出口商在结汇时所收到的本币就会比预期的要少,这时对进口商有利而对出口商不利。

此外,还有利息问题。出口商在收回货款之前要承担利息上的损失,如出口商将相应的利息加到货价上,则进口商就要支付较高的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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