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预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6页(273字)

对于对外尚未签约成交的出口商品,或虽已成交但尚未收到国外买方来证(指信用证),因而不能确定出口装运数量、运输工具而暂缓出口的商品,或尚未加印出口标记的商品,可以申请商检机构实施预先检验。

申请预验须填写“预验申请单”,并须在货物外包装上刷制临时标记,分清批次。商检机构对预验合格的货物发给预验结果单,作为检验合格换取证书的凭证。已预验的商品,如果超过检验有效期,或由于分批或拼批以及由于季节气候影响致使货物质量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验。经商验机构核对合同、信用证,对于预验时未作检验的项目,必须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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