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与索赔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6页(914字)
针对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条款,其内容除规定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
(1)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机构。
若证据不全,出证机构不符合要求,都有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
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2)索赔期限。
这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索赔期限的规定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做出合理安排。
对于一般货物的索赔期,通常可规定为货到目的港(地)后30-90天;对于易腐货物如某些农副产品、食品等,可规定得短一些;而机电仪器、大型机械设备可规定得长一些;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一般规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第二款规定为买方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为:“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内容,同检验条款相结合的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制定大致如下:“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到提单规定的目的地××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Claim:Any claim by the Buyers regarding the goods shipped shall be filed within××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specified in the relative Bill of Lading and supported by a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 surveyor appoved by the seller.)至于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通常在合同中只作一般性规定。
因为违约的情形比较复杂,究竟在哪些业务环节上违约和违约的程度如何,订约时难以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