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1页(872字)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制定的一项单行条例。

计算机软件属着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质,特制定单行条例,以突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

同时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客体和主体,以及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特别强调,被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并不属该条例保护之列。第二章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主要明确软件着作权的内容及着作权的归属,原则上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合作开发,软件着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着作权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定书面协议约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则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该单位;由上级单位或由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着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

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在保护期内,着作权人可以通过协议许可他人使用。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该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登记获准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告。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第四章法律责任,如有本条例所列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解决软件着作权纠纷的方式,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国家软件着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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