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入责任限制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3页(952字)

为提单条款之一,是按照有限赔偿的原则以责任限制方式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条款。

按此条款,承运人在对其所应负责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行赔偿时,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赔偿最高不超过一定的限额。承运人所享受的责任限制的赔偿额的多少按照不同的国际公约有不同的规定。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不使用英镑的国家以此为基础计算出各自的最高赔偿额,如:美国规定为500美元,日本为10万日元,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提单规定为700元人民币。上述100英镑及其它国家相应数量的赔偿限额只限于对托运前未特别申报实际价值的货物。

如果托运人在托运时已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已按规定支付了相应的附加费,或是承、托双方事先达成协议规定对货物的赔偿限额大于100英镑,则此类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协议的责任限额赔偿。《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规定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货物的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二者以高者为准。此外,由于《海牙规则》对于集装箱货物如何进行赔偿无明确规定,《维斯比规则》对此予以补充,其规定为:如果提单上写明了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所装货物的具体件数,则以此件数作为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如果提单没有写明具体件数,则以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为一件而无论内装件数是多少进行赔偿。《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二者以高者为准。此外,《汉堡规则》还就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货物的赔偿限额做出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做出了双重规定:当多式联运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时,每件或每单位为920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二者以高者为准;多式联运不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时,毛重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如果能够确定损坏发生的区段,且该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规又规定了比《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限额更高的责任限额,则应优先适用该公约或该法规。《多式联运公约》还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制做了规定。

上一篇:承运人免责条款 下一篇:喜马拉雅条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