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代理行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2页(259字)

由运输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从性质上讲运输代理行提单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而不是一种可转让的物权凭证。因而收货人不能以此作为向承运人提货的凭证。

因此,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这种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载有下述两项注明的运输代理行提单:(1)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其签字;(2)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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