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请求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3页(433字)

破产费用 又称财团债权,破产费用请求权又称财团债权请求权。

指破产费用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付的权利。破产费用可分为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两种。前者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因对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后者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所欠下的债务。无论哪种破产费用都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必须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支付的。

关于破产费用请求权的对象即债务人是谁,存在三种理论:(1)是破产债权人团体。这种观点的破产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物为前提。(2)是破产财团(破产财产)。这种观点认为破产财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3)是破产人。

因为破产费用是以破产人破产为前提,并从破产财产中支付。无论持何种观点,各国破产法都规定;破产费用请求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破产费用可随时拨付;破产费用请求权的行使优先于其它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则应终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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