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9页(697字)
全称是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维斯比规则出现在1924年制定海牙规则的半个多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航运业迅速发展,海牙规则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更加强烈。迫于形势,一些海运大国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协助下,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签订了《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由于修改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是在瑞典的维斯比完成的,所以简称为维斯比规则。
该规则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海牙规则的某些规定作了某些修补,而对其中的基本规则并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维斯比规则已于1977年生效,截至1987年,仅有16个国家参加了该规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承运人对单位货物损害最高赔偿的限额。维斯比规则将海牙规则的100英镑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两者之中的最高者为准。
(2)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货物损害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等器具拼装时,提单中载明的、装在这种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该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此之外,应视此种装运器具为件或单位。(3)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已转让给善意行事的第三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而海牙规则只规定提单所载内容只能作为收到货物的最初证据,这意味着承运人尚有出示相反证据推翻提单所载事实的余地。
从上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改和补充来看,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中事关船主与货主的利害关系的问题,仍然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