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6页(433字)

1985年在香港成立,是按香港公司法注册的非营利性质的担保有限公司。

它在一个理事会指导下进行工作,该理事会由不同国籍并具有多方面专长和资历的商界和专业人士组成。它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部(香港中环毕诺道一号)进行活动。其主要职能是指定仲裁员、提供仲裁服务及按中心本身的规则进行管理。中心的仲裁活动由理事会下属的管理委员会通过该中心的秘书长进行管理,秘书长也是中心的行政和登记总负责人。

仲裁当事各方可在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同时,指定该中心为委任机构,负责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要求及当事各方协议的各项条件指定仲裁员,并按中心规定的标准根据索偿金额支付委任费。中心还负责仲裁过程中(除开庭和开会外)当事各方和仲裁庭之间的通讯信件的转交,就开会和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仲裁庭及当事各方联系,就适用程序提供一般性意见,并根据需要协助就仲裁裁决进行立档或登记等项服务。中心提供的管理和服务,按以小时计的适当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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