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干部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73页(671字)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的统称。
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在军队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干部职务中,以及为部队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中编制文职干部。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军队文职干部的来源主要有:(1)军队院校毕业学员;(2)地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3)现役军官;(4)地方专业技术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批文职干部大都由现役军官改任,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也可改任现役军官,可以在军内交流。
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按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和档次,按国家的统一规定确定。
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编制执行,其职务等级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文职干部和现役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关于军队文职干部的补充、待遇、任免、晋升和奖惩、服务制度和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在1988年4月27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人民解放军于1988年实行文职干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