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2页(626字)
公民依法必须履行服兵役、接受军事训练的义务的制度。
近代意义的义务兵役制,创立于法国,完善于普鲁士。1798年,法国元老院正式通过《征兵法》规定20至25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义务。
这是近代义务兵役制的开端。
1814年,普鲁士颁布《军事法》,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规定20至40岁的男子必须先在常备军中服现役5年,然后转入后备军服预备役,从而创造了现役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义务兵役制趋于完备。
20世纪以后,义务兵役制逐步为世界许多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所采用。
我国义务兵役制的建立及实施是从1955年兵役法颁布后开始的。1982年,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根据宪法的规定,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在现阶段,公民可以采取如下履行兵役义务的方式:服兵役(现役、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