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8页(1100字)
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
共8章57条。主要内容:(1)我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4种。
具体规定了外国人向中国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的条件。
按规定不准入境的外国人是: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而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暴力、颠覆、走私、贩毒、卖淫等活动的;③患有精神病和性病、艾滋病、麻风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④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⑤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在出境方面,具体规定: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证件,但应在我国签证准予停留期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离境。对于未持有效护照、证件和签证的;持伪造、涂改或他人护照、证件的;拒绝边防检查站查验证件的,以及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入、出境。
(2)来华定居、就业、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必须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来华旅游、探亲、过境的外国人以及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要办理居留证件。外国人在宾馆、招待所、学校以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中国居民家住宿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住宿,或者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住宿,均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陆地上住宿的,应申请登陆证,办理住宿证。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帐篷、蒙古包等)内临时住宿,须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3)外国人的旅行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
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或增加不开放的旅行地点和增加偕行人数,都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者变更内容的手续。(4)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对拒绝承担应负责任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违反居留、住宿登记、旅游等有关规定的,以及涂改、伪造、冒用、转让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情节,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还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自谋职业的中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对外国人不开放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处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