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00页(378字)
为了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国家确定发达的省市支援边远民族地区的措施。
1979年党中央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确定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的地方是: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批转《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支援民族地区的工作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负责,国家经委牵头、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和文教、卫生、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设在经济发达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院校承担对口支援的任务;有关省、市、区也应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管理工作的领导;在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某些方面给予松动,适当放宽某些经济政策。
上一篇:清真供应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