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2页(197字)
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按月提取一定的比例,留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而建立的一项专用基金。
它主要用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医药卫生补助以及职工所用的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食堂、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事业方面。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福利基金的使用,应当由厂长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然后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