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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7页(706字)

1982年4月10日由国务院发布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2)奖惩原则。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奖惩条件。对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节约原材料有显着成绩的;对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的;对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做出显着成绩的;对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以及社会治安方面有显着功绩的;对维护财经纪律或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违法乱纪,耽误了工作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给予惩处和罚款。(4)奖惩的种类。对劳动者的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发给一次性的奖金等。对劳动者的惩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经济制裁主要是给予一次性罚款,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5)批准程序和权限。

一般奖励由同级行政决定,有的奖励需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企业中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但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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