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农产品进口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29页(241字)

根据法律规定,立陶宛要求所有需要办理进口农产品货物卫生证明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向有关卫生鉴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应随附如下文件:货物产地证明书;具有产品质量和规格的报关文件;由出口商所在国家相应机关提供产品不危害健康的卫生检疫证明文件;立陶宛文说明书一份,按国际传统说明情况除外。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所报货物的样品一份。如在进口合同中已列明上述文件,立陶宛卫生鉴定机关将按合同要求出具卫生鉴定证明。否则,将按现有规定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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