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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73页(291字)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共18条。主要内容:(1)在国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法缴税。(2)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所取得的收入;稿酬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3)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率计算征收。(4)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5)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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