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3页(451字)
国务院领导、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和货币发行机关,是全国资金活动的总枢纽。
建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代表国家领导、管理和监督全国的银行和金融市场,又直接办理工商信贷业务。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中央银行,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这些业务由新建立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
决定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而是集中力量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保持货币稳定,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由人民银行行长任理事长,理事会意见不一致时,理事长有权裁决,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域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地区设中心支行,县(市)设支行及办事处、分理处等业务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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