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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08页(244字)

主要指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服务的各种服务性事业。

它是维持城市正常生产和居民日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主要有自来水、公用电话、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动力(包括供电、供热、煤气)等方面的公用事业。其主管机构通常为公用事业管理局。该局是城市政府的具体职能部门(行政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城市各种公用事业。

下设若干公司,如自来水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煤气公司、公交公司等,经营管理相应的某项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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