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视导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8页(468字)
视察和指导的简称。
指教育行政机关干部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被视察的单位加以仔细的视察和分析,而后给予指导和帮助,促进教育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我国的教育视导制度,始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当时学部设视学官,专任巡视京外学务。
辛亥革命后,学部改为教育部,设置视学,全国分为8个区,每区两人,视察该区域内的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在省、市、县地方教育行政组织中,也有相应的教育视导组织。
以后视导制度几经变更,其名称或叫督学,或叫视学或视察员。新中国成立后,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组织中设教育(学)研究室或视导科(组),经常派员深入基层,视察和指导教学工作。
教育视导的主要内容:(1)视察地方教育行政工作。(2)检查学校对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贯彻的情况。
(3)检查学校管理、经费、设备等。(4)视察学校教育情况,包括课程的安排、教材的选择、教学方法的运用、学生作业的布置等。
(5)视察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情况。(6)考核学生的学业成绩。
(7)视察学校卫生和学生健康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