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木材超采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0页(241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第18条规定,承采人在采伐期限内,预计在原许可区域内搬出材积可能超过原许可材积时,应报经该林管处或实验林管理机构或县市政府(局)派员查明实地详情有无违反约定情事,其超过部分,依照当时市价查定缴纳价金后,得继续采运,但下列超过材积,免收价金:(1)皆伐作业,针叶树超过15%以内者。(2)择伐作业,针叶树超过10%以内,阔叶树超过15%以内者。前项第一款之皆伐作业,所有足以妨碍造林之立木,均由承采人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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