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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0页(931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决通过并颁布。

共6章69条。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的同样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转让时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人或单位向外国人转让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中国人或单位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首先在中国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有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6)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依法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即予公告,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依法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审定异议成立的即驳回该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专利申请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局即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将有关事项登记和公告。(7)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期满前可申请续展3年);专利权人应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8)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认为专利权不合法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实不合法的,可宣告该专利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9)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自己没有、亦未允许他人在中国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专利局根据他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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