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所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7页(513字)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执行国家对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专业机构。
我国药品检验所分为4级:卫生部药品检验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地(市、自治州)药品检验所,县(市)药品检验所。卫生部药品检验所是全国药品检验所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各级药品检验所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技术上受上一级药品检验所指导。各级药品检验所的任务是:负责全国、本地区的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技术仲裁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抽验,掌握药品质量情况等。
药品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国内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的医疗药品,以及各医疗单位自制的药物制剂和配方等。
各级药品检验所按照分级检验的原则,接受本地区药品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的委托,进行检验或技术仲裁。对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单位所送检的检品,不予检验。
对不合格的药品,有权停止其出厂、销售、使用,同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进出口的药品,按有关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所定期向当地卫生厅(局)汇报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质量情况,重大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
对药品监督检验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事故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