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8页(679字)
国家对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于198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征税对象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取下列办法确定:(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目前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10元;中等城市0.4元-8元;小城市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2元-4元。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征税期间和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刘国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