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7页(325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35条规定:(1)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灾害时,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立即向道知事报告其灾害的状况和应急措施的内容。(2)道知事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灾害时,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立即向本部长报告其灾害的状况和应急措施的内容。(3)指定行政机关之长应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在发生与其业务相关的灾害时,向中央行政机关长和本部长报告其灾害的状况和应急措施的内容。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24条规定,灾害的状况为法第35条规定的报告对象。报告灾害状况应为自灾害发生时起至灾害结束时止的下列事项:(1)灾害的原因;(2)灾害发生时期;(3)受灾的场所与地区;(4)受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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