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议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4页(224字)

台湾当局根据《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规定,于1965年制定《农田水利会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于1982年修正。共9章32条。主要包括:第1章总则,第2章开会,第3章提案,第4章议事日程,第5章讨论与表决,第6章报告与质询,第7章议事录,第8章秩序,第9章附则。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代表大会每次会期不得超过3日。代表席次在报到时抽签确定。还对出、列席人员签到、代表请假提报证明文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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