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生物种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1页(336字)
印度尼西亚1990年《保护资源及其生态法》规定,植物和动物可被分为两个种类:受保护的物种,这一类又分为处于危险的物种和稀有物种;不受保护的物种。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对受保护的物种进行捕捉、灭杀、收集、破坏、运输、交易等。可持续地利用生物资源及生态系统应通过两种方式实施:严格地坚持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功能;管理动植物物种考虑它们的长期生存及保持它们的多样性。国家应建立三种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大森林公园及自然娱乐公园。法规允许进行研究、教育、促进物种及娱乐的活动,但禁止损坏它们完整性的活动。应该通过教育及其相关的方案来提高人们的意识鼓励他们参加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活动。那些违反法规的活动将被处以罚金或入狱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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