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代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4页(777字)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在进行农地制度改革的同时,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立法,先后制定500多部有关土地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大多编纂在日本《国土六法》之中。其中有《国土综合开发法》、《国土利用计划法》、《都市计划法》、《农业振兴地区整备法》、《森林法》、《自然保护法》、《农地法》、《土地征用法》、《土地改良法》、《农用地利用增进法》、《国土调查法》、《促进国土调查特别措施法》、《城市再开发法》、《土地区划整理法》、《国土厅设置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如《国土综合开发法》制定于1950年,旨在综合地利用、开发和保全国土,同时使产业布局合理化和提高社会福利。1951年制定《森林法》,《国土调查法》、《土地征用法》,1952年颁布《农地法》、《耕地培养法》,1954年颁布《土地区划整理法》。20世纪60年代后,针对城市盲目发展、土地乱占滥用,环境污染等问题,于1962年颁布《国土调查特别促进措施法》;1968年颁布《都市计划法》;1969年颁布《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1972年颁布《自然环境保护法》。为协调《都市计划法》和《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中关于都市计划区域和农业振兴区域规定条款之间矛盾,日本于1974年颁布《国土利用计划法》。同年还颁布《国土厅设置法》,1974年、1979年修订《国土综合开发法》。1978年修订《国土调查法》。80年代后,日本注重全面完善土地立法。于1980年颁布《农用土改良法》。1984年颁布《地力增进法》、《出售国有农用地等的特别措施法》。1989年,日本国土厅向国会提出制定《土地基本法》议案,国会于1990年通过这项法案,明确日本管理土地的现行基本政策。另外,日本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及进入21世纪初期还对一系列土地法律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