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代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1页(558字)

进入20世纪30年代,英国重视运用立法手段,加强对本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1932年颁布的《城镇和乡村规划法》,经1944年、1947年、1971年等多次修订,是英国首次制定的全国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令。这个规划法,要求以邦为制定单位,在5年内制定出本郡土地20年的发展规划,并上报当时的城镇和乡村规划部。二次大战结束后,英国制定的与土地有关的其他法令较多,主要有:1946年制定《新城镇法》;1949年制定《国家公园和乡村道路法》;1949年制定《特别道路法》;1950年制定《工业分布法》;1951年制定《林业法》、1951年制定《采矿法》;1952年制定《城镇开发法》;1953年制定《历史建筑物法》;1958年制定《露天采煤法》;1975年制定《村庄土地法》;1976年制定《开发土地税收法》;1980年修订《房建法》;1977年制定《地租条例》;1985年制定《合伙法》;1986年制定《农地持有法》,1990年修订《土地登记法》;1992年制定《相邻土地进入法》。目前,英国制定、修订的适用法律还有:《不动产法》、《征地法》、《工地补偿条例》、《土地托管条例》、《地主与佃户法》、《土地租赁法》、《租赁改革、住宅和城市发展条例》、《土地产权安排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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