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少数民族地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4页(192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16条规定,在德裔少数民族罗马尼亚公民地区,或在被流放和搬迁者居住地,那些按照以1944年以来颁布的法规被剥夺了土地的人,若提出申请,则将优先给予他们或他们的继承者以委员会掌握的保留地的所有权,或依据第36条的程序进行。在分配时,将要考虑这些人已有的土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相当于10公顷耕地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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