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规划处置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9页(330字)

英国《城乡规划法》第123节第1条规定,若某土地系地方当局为规划目的而征用或拨用的,而且当时正为该当局所拥有且用于其之所以被征用或拨用之目的,且若该当局认为为了使该土地或其他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建造或将建造的建筑物或工程设施得到更好的利用有必要这么做,或者为了确保能在该土地上建造它认为系为其辖区的恰当的规划所需要的建筑物或工程设施有必要这么做,则它可以据它认为适当的方式和它认为适当的限制性条件,将此土地处理给有关人员。第2条规定,若据本节规定进行的土地处理工作属于述情况之一,则需持该大臣颁发许可证:(1)由不适用该1959年法规定的当局处理;(2)该土地系是以本法所述理由为据的规划目的而征用或拨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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