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区划整理组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3页(396字)

韩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法》规定,城市计划区域内的区划整理事业由土地所有者或由土地所有者设立的土地区划整理组合(简称组合)实施。并规定:(1)设立组合应取得建设部长官认可,应事先得到施行地区内占土地面积2/3以上土地所有者同意。(2)组合应依法登记。组合为法人。组合施行地区内土地所有者为组合成员。组合中设组合长、理事、监事。任员不能兼任其他任员或职员。(3)组合中设立总会,决定章程的变更;事业计划的变更;借款的借入方法、利率及偿还办法;收支预算;赋课金的金额及征收办法;换地计划等。(4)组合成员人数在100名以上时,可设议员会,代替总会行使其权限。议员任期一般不超过4年。(5)组合为补充区划整理事业所需费用,可向组合成员摊派经费。组合成员不及时交纳经费时,组合可按章程规定赋课处罚金。(6)为施行区划整理事业,必要时,组合可借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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