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分地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2页(293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凡领取土地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年龄在16岁以上的伊拉克男性公民。本人以务农为职业。拥有土地的数量低于本法规定的标准。(2)农业工人属于农民范畴,但其领取土地的资格在农民之后。(3)最高委员会可以把土地领取者的范围扩大到阿拉伯国家的侨民、农业院校的毕业生,以及其他任何以农业生产为职业的公民,而不必受本法第一款的约束。(4)最高委员会拥有根据全国土地分配情况对农民在土地上的分布做适当调整。(5)土地分配的先后次序将以最高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指示为准。(6)在土地分配中个人没有先买权和挑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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