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土地改革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0页(463字)
1956年3月20日,突尼斯取得独立后,政府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调整土地关系。1957年和1960年同法国政府签订协议,赎买殖民主义者占有的土地。1964年决定没收外国人占有的全部土地。1957年没收皇室占有的全部土地,同时没收一部分清真寺占有的土地,禁止寺院再扩大占地。1958年,政府决定在土地肥沃地区实行土地改革,规定私人占有土地不得超过50公顷,多余的土地由国家收买,分配给农民耕种。为改变土地占有不均的状况,1963年,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令,将国家、清真寺、村社和外国农场主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除建立一批国营的或集体所有制的机械化农场外,还建立众多的农业合作社。法令还规定:分配到土地的农民必须参加合作社,否则政府取消他们分享土地的权利,凡拒绝参加合作社的将没收其土地。1969年政府对原来政策进行调整。同年9月,政府宣布新的土地改革法。该法正式肯定农业生产中的三种经济成分,即国营经济、合营经济和私人经济,肯定私人占有土地是合法的。政府重申参加合作社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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