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土改权属裁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1页(480字)

斯里兰卡1966年《土地法案》第16条规定,土改委员会可以在同一时间分别开会,就不同的宁达加土地所有权要求裁决向委员会提出的不同的申请进行研究和做出决定。第17条规定,委员会审理任何向它提出的对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进行裁决的申请的过程,应尽可能避免采用适合法院那套听证程序的正规的和专门的手续,委员会可以采用不违背自然法原则的,而就其所调查的事项最易得到证词的任何方式。第20条规定,凡对委员会就任何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提出的任何裁决申请做出的裁决有不满的,申请人可在该裁决通知送达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该土地所在地实行管辖权的区法院提出对该裁决不服的上诉。第22条规定,所有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的裁决书,凡符合本法规定者,均应发表在政府公报上,凡在政府公报上发表的裁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无可辩驳的证书,任何人由此而宣布为对这块土地享有所有权或在这块土地上有部分权利或利益者,此人即享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或在这块土地上有部分权利或利益并免除一切负担,该土地或部分权利和利益,即绝对地属于该人,任何他人不得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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