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出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2页(184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58条规定,土地银行对被征用的土地交付合理的赔偿费之后,将按照本法规定的对分成小块土地进行测量,为每一块土地的受益者分别发给所有权证书。第60条规定,按照本法规定分别颁发所有权证书后,土改部以菲律宾共和国的名义并代表作为筹措资金机构的土地银行,将每块土地分配和出售给有资格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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