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自耕农转移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4页(416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14条规定:(1)除经税务官书面准许的以外,应归于该邦占有的多余的土地,在由该邦或该邦代表确定并占有之前,拥有土地的面积超过本法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自耕农,不得在《官报》公布《西孟加拉邦1971年土地改革(修正)法》之后以出售、赠与或其他方式转让或分割其占有的任何土地或该土地的任何部分。(2)自耕农若违反第(1)项之规定,以出售、赠与或其他方式转让任何土地,邦政府可首先从该自耕农拥有的土地中占有面积相当于应归该邦政府的土地,如果不可能从自耕农的土地中取得此项补偿,则向受让人索取。但若受让人为按本法规定可分得多余土地的人士,则邦政府可不行使其取得该土地或相当面积的土地的权利,而向转让人索取其作为转让该土地的报酬已经得到的数额。(3)任何违反第(1)项规定转让任何土地的自耕农,将课以2000卢比以下的罚款或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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