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出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1页(400字)

泰国《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30条规定,如土地改革区有1万莱以上的国有土地,由土改委员会长期出租给农民组织,如公地不足1万莱,也可由委员会长期转让国有土地属于征购或收得来的土地,委员会则可让农民或农民组织依照委员会规定的条件长期承租或赊购。第31条规定,如哪位农民需要拥有自己有能力和生产资料经营并利用这些土地发展农业,可向工作人员递交申请书,同时出示佐证。当工作人员审查后,将上述申请书和审查记录提交委员会审批。委员会有权视情况批准申请拥有或承租上述土地。如申请人获准后不执行条件,委员会视情况有权下令撤销批准,并由土改办视情况征购或征收或下令不准其承租上述全部或部分土地,以便把这些土地仍作为土地改革用地。第32条规定,当规定一个地区为土地改革区的法令生效后,承租人对土改办已征购或征收的土地,其租赁合同或耕地租赁管理条例中所拥有的权力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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