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主德国土改面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6页(302字)

原民主德国《关于萨克森州土地改革的规定》规定:(1)新形成的私人农庄的面积和给少地农民补充的土地面积将根据所在专区土地的数量和人均占有土地的多少来决定。土地改革分配的土地不得超过5公顷;如果土地质量差,最多不得超过8公顷;如果土地质量异常低劣,也不得超过10公顷。凡分得超过5公顷的土地必须征得县土地改革执行委员会的确认。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多子女家庭在分配土地时有优先权。(3)萨克森州内大片土地占有者的80000公顷森林,根据本法规定归为土地基金,同样进行再分配。55000公顷分给农民,25000公顷归为乡所有,超额部分归州管理部门,不允许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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