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改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6页(725字)
南斯拉夫1945年《土地改革和农垦法》第15条规定:有权分得土地的人,应该首先在他们居住的居民点和地区或联邦单位内分得土地。第16条规定:(1)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过去的游击队员和南斯拉夫人民解放军战士,解放战争的残废军人,以前的战争(1912-1918年和1941年4月)的残废军人,解放战争期间牺牲的军人的家属和孤儿,以及法西斯恐怖的受害者的家属,有优先取得土地的权利。在过去的军人中间,老兵和志愿兵享有优先权。(2)本条上款列举的军人中,以前不从事农业,但是现在保证居住在分给他们的土地上并和自己的家庭一同耕种者,亦有分得土地的权利。第18条规定:在巴奇卡、巴纳特、巴兰尼亚和斯雷姆等从日耳曼族人手中没收的土地中,将拨出50万尤特尔给那些愿意和保证迁居到拨给的土地上并和自己的家庭一同耕种的南斯拉夫兵士。第19条规定:(1)按上条规定拨给的土地数量,一个家庭为8-12尤特尔耕地。以农业为基本职业的人民英雄、他们的家庭、南斯拉夫军队军官,以及人口多的家庭,可作为例外分得较多的土地,但是土地数量不应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的30%。(2)如果土地离大城市不远,并且适于做菜园和种植技术人造物,土地的最高限额则为4-6尤特尔。第20条规定:对于在解放战争期间负伤残废、没有家庭或家庭人口不多而无力耕种他们所有的土地的军人,将在专门挑选的适于种植各种作物的土地上组织单独的农垦场。在这些农垦场中将兴建学校、文化机构和手工业作坊,而在必要时并修建单独的住宅和栽培果园。第21条规定:对于南斯拉夫军队阵亡军人和战争与法西斯恐怖的受害者的无人照顾的孤儿,将组织单独的拥有公共土地、房屋、学校和作坊的儿童农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