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分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0页(277字)

埃及1952年《土地改革法》第23条规定,由于土地的买卖、交换、继承、遗嘱、馈赠及其他原因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并使土地分割成不足5费丹的地块的情况下,有关各方必须达成协议,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第24条规定,地方法院在判定无法分割的土地的归属时,应优先考虑当事人中的职业务农者,如当事人机会均等,则用抽签的方式解决。如果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原因是遗产继承,则务农的继承人有优先权;如果各方都以务农为主,则被继承人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其子女为多人,则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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