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银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7页(284字)

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典》第74条规定,为了在每个必要的土改阶段及时和充分地提供支援,特成立称为“菲律宾土地银行”的法人团体和政府机构。第75条规定,土地银行将有如下权力:(1)可拥有、购买和获得不动产和动产,介绍必要的改良方案,以提高和发展其社会和经济价值;可以出售、抵押或转让上述不动产和动产;(2)同国内外有关方面签订合同,洽谈业务和获得贷款;(3)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以发展和扩大农业与工业住房建筑或资助住房建设工程和其他生产性企业;(4)向农民合作社或协会提供贷款,以促进农作物的生产与销售和购买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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