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联合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7页(302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46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社为了生产上合作和使农牧业土地一体化,以便进行巨额资本的地区投资,可以联合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农牧业部以及官方银行可制订组织、技术援助和发放贷款的特别计划,以支持村社或公社的联合发展。第147条规定,村社社员和村社居民点可组成联合会、合作社、协会、联盟或互助会、以及其他类似的组织,但需符合为此而颁布的有关条例,组成这些团体的成员将提出其经济目的,并将此通知代表大会和全国土地登记处。有关法律及其条例的内容仅适用于这些团体的经济目的,所承担的义务、其机构的职责以及盈亏分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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