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改监督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7页(436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150条规定,按本法令规定,建立监督委员会,它将具有下述职能:(1)在建立有关的合作社中心以确保或提高合作社产量的同时,监督、研究和解决受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干预的或由执行本法令的特别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以及农工联合企业的被授地者合作社的生产、贸易和投资之行政事务;(2)管理农业部为其成立而拨给的款项以及委员会在国内外提供的投资基金;(3)授予国家担保,以保障为满足受干预企业的劳动资本之需求而进行的投资;(4)在成立有关的合作社中心的同时,领导和监督为执行本法令规定而成立的特别行政委员会,并监督被征用于土改目的的农工联合企业的被授地者合作社;(5)依据私有制准则,通过其执行书记处,组织和推动未来有关的合作社中心的企业结构,使之适应其目标,并采用相应的立法所规定的手段;(6)在国内和国外,在既为经营资本,又为资源投资提供所必需的资金方面,代表由特别管理委员会管的企业和充当中心的被授地者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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