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诉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8页(374字)
泰国《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40条规定,如土地或不动产的所有者,或有权利领取土地赔偿费的人欲上诉,在依本条例接到土地赔偿数额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诉讼委员会提出诉讼。第41条规定,设立一个诉讼委员会,由司法部次长为主任委员,法律界,土地界,农业经济界和植物学界各1名资深人士为委员。由主任委员从委员或其他人中委任1名委员会秘书。第42条规定,诉讼委员会有权审理向本委员会上诉的诉讼案。诉讼委员会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90天内必须完成案件的审理。第43条规定,诉讼委员会有权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小组委员会,由诉讼委员会授权在诉讼委员会所管辖的范围内工作或协助进行某项工作。第44条规定,由国务院任命的诉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委员会期届满后若再受委任可连任。在届满之前新委任的委员,同原委员任职至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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