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权属继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6页(186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60条规定:(1)已登记的土地可以以终身地产、世代地产或地产的指定继承权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的文书必须以法定形式签订。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文书可作相应修改。(2)对以上转让进行登记时,根据受让人的要求,登记官员应在土地登记一页中,为该特别地产或收回地产、指定继承权的地产进行分别或同时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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