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权属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6页(258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152条规定:(1)为执行本法或使之生效,主管部长可制定与本法不相同的规则:制定需要的或允许制定的内容,或必要的适于制定的内容。(2)依本法制定的规则应在报纸上公布,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这些规则在公布之后,应尽早呈交议会,如果根据提议通过了一项议案,并在不迟于规则呈交之日3个月之后,第一个议会日给出公告,不同意的规则或其一部分,则该规则或其一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已在此规则下完成的事项的有效性和新规则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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